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享健康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10 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10 年期,保證續保(續保時保險年齡不超過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共 10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三、「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後」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第一目至第十目所定義之一者。」

主要保險金

保險金額,一次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保額 100%

第十六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

……「「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範圍」:係指本條「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之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加倍保險金也只給付一項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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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