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重溢生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沒理賠到 85 歲或身故可領回保費 1.06 倍
- 另保 5 項心血管特定傷病
- 特定重大傷病加給 20%(第 2 保單年度起)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
……「「特定傷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起」
……「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起或自復效日起診斷確定者。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慢性精神病」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其最大值給付: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2.保險金額的100%。」
-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尿毒症、大面積燒燙傷、器官移植等)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
……「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的 1.06 倍(條款所列特定傷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6 倍)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一、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2.保險金額的20%。」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未曾理賠者身故時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仍生存時,且未曾申領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者」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仍生存且未曾理賠: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條款備查日期顯示仍為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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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