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月月心安99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主約・終身・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9 歲屆滿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保險金按月給付 120 個月(保額是月領金額),不是一次金
- 慢性精神病只退保費 1.06 倍
- 另保 5 項心血管特定傷病與意外一至六級失能(同樣月領)
- 身故或期滿退還保費 1.06 倍扣除已領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至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仍生存」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至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
……「「特定傷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起」
……「持續有效第91日起」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且診斷確定日仍生存;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重大傷病保險金
按月給付。第 2 保單年度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共 120 個月(可申請以年利率 2.25% 貼現一次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共給付120個月。」
-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的 1.06 倍(條款所列特定傷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6 倍)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一、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屬重大傷病範圍之「慢性精神病」者,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 給付次數
重大傷病、特定傷病、意外失能只給付一次(分 120 個月)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開始給付後契約終止,剩餘月份照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或「特定傷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身故或 99 歲屆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的餘額(無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99 歲屆滿仍生存: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的餘額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99歲屆滿仍生存時」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條款備查日期顯示仍為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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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