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富通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主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大疾病(重度),沒有輕度分級
- 一年期主約,保證續保至 70 歲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六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三、「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起」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疾病之一者。」
- 主要保險金
保險金額,一次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疾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70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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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