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閣卡安心100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主約・終身・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屆滿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費

平準保費:依投保年齡查表,繳費期間保費不變。下表是每 100 萬保額的年繳保費(費率表單位:每千元保額,表上數字 × 1000),新台幣元,表定年繳、未扣任何折扣;年齡是保險年齡,費率表收錄 0–50 歲。

費率性別0 歲20 歲30 歲40 歲50 歲
20 年期男24,00033,50040,50057,900155,500
女22,10031,60038,60048,300103,400
25 年期男19,90028,00035,30057,500—
女18,30026,70033,60047,400—
30 年期男17,50024,90034,00057,000—
女16,10024,10031,40046,500—

「—」是費率表上沒有這個年齡(不能投保、不能續保或這個年期不承保),本站不推估。分期繳係數:半年繳 0.52、季繳 0.262、月繳 0.088。

用這張算逐年保費與總保費拉「繳到幾歲」看累計保費,可再加其他保單合計

費率表備註(2 則)
  • 單位為「元/每千元保險金額」,費率有小數。
  • 繳費年期20年表列0–50歲,25年列0–45歲,30年列0–40歲(超出的格子空白)。

費率來源:保發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費率表(2023-09-20 上傳)《台灣人壽閣卡安心100-費率表-20230920上傳-保發中心.pdf》。費率表名稱:台灣人壽閣卡安心100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實際保費以保險公司要保書與建議書為準。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起」

……「持續有效第91日起」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大給付。(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保險金額的100%。」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慢性腎衰竭〔尿毒症〕、肝硬化症併腹水無法控制等) 保額 20%(第 1 年保額 10%,第 2 年起)

第十三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

……「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

……「(二)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腹水無法控制。」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的 1.06 倍(條款所列特定重大疾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6 倍)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按特定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保額 5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金額的20%。」

……「(二)保險金額的50%。」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傷病、特定重大疾病後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特定重大傷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未曾理賠者身故時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台灣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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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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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