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主約被保險人與配偶續保至 79 歲(80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子女至 22 歲(23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續保日起不再有等待期間;只有意外所致的器官移植、癱瘓(重度)、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深度昏迷、嚴重頭部創傷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多發性硬化症、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深度昏迷、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頭部創傷(共 26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惟第一款所稱之癌症(重度)須為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或續保日起初次發生」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癱瘓(重度)、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深度昏迷、嚴重頭部創傷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必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或致成第五、十三、十四、二十六款所稱之癱瘓(重度)、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深度昏迷、嚴重頭部創傷者,不受前述本附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主要保險金

保險金額,一次給付;附約保險成本每月從投資型主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不另繳保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第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該被保險人的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9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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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