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五年定期123重大疾病保險
主約・5 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5 年期,保證續保(續保時保險年齡不超過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大疾病(重度),所有項目等待期間 90 天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再加給 1 倍保額(合計 2 倍)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 3 倍保額;一般身故只有解約金
- 5 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所有項目等待期間 90 天;續保時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一目至第七目所約定之疾病之一者。」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癱瘓(重度)」或「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或續保時,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投保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 主要保險金
保險金額,一次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 保額 100%
第八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前款第三目「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第七目「癌症(重度)」之一者。」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疾病只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加給也只給付一項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患重大疾病時契約終止
第七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額 3 倍;其他原因身故只償付解約金
第九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非因第二條約定之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應依身故日為準,按前項約定償付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1.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已逾七十歲者。」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
- 除外責任條文原文寫作「自殺未逐」,引文照錄
台灣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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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