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照亮幸福長期照顧保險
1LTC・主約・一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以投保單位計:每單位長照一次金 20 萬元、分期每年 12 萬元
第十四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一次金或第 1 期分期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5 歲(保費可調整)
- 投保單位制:每單位一次 20 萬+每年 12 萬最多 16 次
- 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沒有豁免保費
- 有身故保險金(每單位 20 萬)與 20 歲以上的健康促進回饋金
- 條款的「疾病」以生效日、復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為限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以投保單位計:每單位長照一次金 20 萬元、分期每年 12 萬元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每單位一次 20 萬、分期每年 12 萬(與長照擇一)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每投保單位 20 萬元一次,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投保單位每年 12 萬元;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最多 16 次;給付第 1 期後契約終止但分期照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一次金或第 1 期分期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其他給付
健康促進回饋金:保險年齡 20 歲以上、每保單年度末契約有效且仍生存,提供涵蓋附表三項目的健檢報告,依體位類型按該年度年繳應繳保費乘回饋金給付比率,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契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歲(含)以上仍生存時」
……「並按該次身體健康檢查日期之保單年度的「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所對應之回饋金給付比率,給付「健康促進回饋金」予要保人。」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疾病」限生效日、復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投保前(或續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復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投保單位×20 萬元),另退還未滿期保費。長照或完全失能的一次金、或第 1 期分期給付後契約即終止,之後身故不再有身故保險金(已開始的分期至身故為止)
第十七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至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期滿 30 日內交付續保保費即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最高續保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保費可依費率調整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catalog 連結的 DM 是組合商品文宣,未列本險投保年齡與單位上限,未收錄
南山人壽其他長照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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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