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溢路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HTLTC・主約・定期・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6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3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也是 1 倍保險金額(乘健康促進係數)

DM 保額 12–240 萬元(每年分期給付額)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次數合併計算)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5 次為限,達上限契約終止;契約期滿後已在給付中的分期繼續給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五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 1–6 級失能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九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也是 1 倍保險金額(乘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一次金保險金額×健康促進係數;分期每年保險金額乘係數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只適用 1–6 級失能豁免保費:疾病須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開始發生;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投保 16 歲以上乘健康促進係數 1.00–1.03),限一次;與完全失能一次金擇一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第 2 期起乘附表係數(1.02 逐次加 0.02,第 15 次 1.28);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5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5 次為限,達上限契約終止;契約期滿後已在給付中的分期繼續給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

……「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致成第 1–6 級失能,或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豁免保費;長照分期暫停時,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次數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與完全失能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時點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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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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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