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10TLTC・主約・10 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60 歲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保證續保(續保時不超過 60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金額
DM 保額 24–120 萬元(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額)
第十四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長照或完全失能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10 年期保證續保,續保時最高 60 歲
- 一次金 1 倍保額+每年 1 倍保額最多 16 次(固定不乘係數)
- 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沒有豁免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九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金額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1 倍保額;完全失能生活扶助每年保額(與長照分期擇一,合併 16 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一次;與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擇一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第 1 期時的保險金額(固定);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最多 16 次;長照給付後契約終止但分期照付
第十五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長照或完全失能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與完全失能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至 6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每次續保 10 年,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0 歲;保費依續保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每次續保之保險期間為十年,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 15–60 歲;保額最低 24 萬、累計最高 120 萬(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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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代表什麼、怎樣才算長照狀態、狀態好轉後怎麼處理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