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增心陪伴長期照顧保險(一次給付)

PILTC・主約・定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之保單年度末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2 保單年度起長照(或完全失能)一次金的基準,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累計增額繳清保額部分另行計算

第十四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一次給付,不適用

給付上限:長照一次金與完全失能一次金只給付其一,各限一次;長照或完全失能給付、身故或 95 歲保單年度末滿期,契約即終止(四者只會發生一項給付)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 2–6 級失能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三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2 保單年度起長照(或完全失能)一次金的基準,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累計增額繳清保額部分另行計算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1.「保險金額」。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一次金計算同長照;長照與完全失能已給付其一,不再給付另一項;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只適用 2–6 級失能豁免保費:疾病須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開始發生;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含「長期照顧狀態」):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

一次金

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仍生存:第 1 保單年度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累計增額繳清保額部分另計);限一次,給付後契約終止;繳費期間內另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分期給付

沒有分期給付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一次金與完全失能一次金只給付其一,各限一次;長照或完全失能給付、身故或 95 歲保單年度末滿期,契約即終止(四者只會發生一項給付)

第十四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本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其他給付

健康感恩回饋金:每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按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 1.85% 的差額乘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逐月計算,用來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是現金給付;契約終止時當年度金額一次給付)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85%)後之差值」

……「本公司以「健康感恩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生效 31 日後)或傷害致成第 2–6 級失能,豁免當期未滿期及以後各期保費(長照與完全失能直接給付一次金、契約終止)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與完全失能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時點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累計增額繳清保額部分另計);繳費期間內身故另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六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二)「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十、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達 95 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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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