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溢路相挺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HPLTC・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6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99 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按保價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
第十五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5 次為限;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時契約即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 2–6 級失能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壽險型:一次金、身故都是保價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
- 長照給付後契約終止;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不會恢復)
- 只有 2–6 級失能豁免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二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按保價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一次金保價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乘健康促進係數);分期每年保險金額乘係數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只適用 2–6 級失能豁免保費:疾病須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開始發生;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投保 16 歲以上乘健康促進係數),限一次;之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免責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免責期間屆滿時的保險金額,第 2 期起乘附表係數(1.02 逐次加 0.02,第 15 次 1.28);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最多 15 次;長照給付後契約終止但分期續付
第十五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5 次為限;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時契約即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第一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致成第 2–6 級失能,豁免以後各期保費(長照狀態時契約已終止,不另豁免)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與完全失能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時點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取大(投保 16 歲以上乘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 99 歲保單年度末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費總和 1.03 倍,投保 16 歲以上乘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九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方式,給付「祝壽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10 年期 15–65 歲、20 年期 15–60 歲(DM);保額範圍 DM 只列累計長照險保額規範,未收錄
南山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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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