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網路投保iLike相守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ELTC・主約・一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續保須經本公司同意,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以投保單位計:每單位長照一次金 20 萬元、分期每年 12 萬元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一次金或第 1 期分期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四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網路投保一年期,不保證續保(須經本公司同意)
- 投保單位制:每單位一次 20 萬+每年 12 萬最多 16 次
- 條款的「疾病」以生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為限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八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以投保單位計:每單位長照一次金 20 萬元、分期每年 12 萬元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每單位一次 20 萬、分期每年 12 萬(與長照擇一)
第十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每投保單位 20 萬元一次,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投保單位每年 12 萬元;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最多 16 次;給付第 1 期後契約終止但分期照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一次金或第 1 期分期給付後契約終止,分期照付至次數屆滿、身故或狀態消滅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分期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疾病」限生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投保前(或續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不保證續保至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期滿後須經本公司同意才能續保;最高續保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
第六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catalog 沒有 DM,投保年齡與單位上限未收錄
- 網路投保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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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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