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陪童相守保險

KRLTC・主約・定期・長照+特定傷病・投保年齡 0–1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之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長照一次金與特定傷病各 50%

DM 保額 12–36 萬元(每年分期給付額)

第十五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次數合併計算)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5 次為限,達上限契約終止;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保險金限一次

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須生效第 31 日起診斷確定(意外所致不受限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照+特定傷病:長期照顧狀態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傷病(例如腦中風後障礙、癱瘓),符合條款定義也給付同類保險金

第十一條、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保險金」。」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三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長期照顧狀態(15 歲起):六項 ADLs 有三項以上障礙或失智 CDR≥2;另保附表三 28 項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附表三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 28 項(不限年齡,生效第 31 日起)。長期照顧狀態只適用保險年齡 15 歲以上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年分期給付金額;長照一次金與特定傷病各 50%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不限年齡):一次金 50%;分期每年保險金額乘係數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須生效第 31 日起診斷確定(意外所致不受限;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另有例外);1–6 級失能豁免保費的疾病也須生效第 31 日起發生;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列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

……「(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含完全失能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一次金

15 歲起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保險金額 50%,限一次;15 歲前發病未曾領完全失能者,15 歲起符合仍給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第 2 期起乘附表係數(1.02 逐次加 0.02,第 15 次 1.28);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5 次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五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5 次為限,達上限契約終止;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保險金限一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五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

其他給付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保險金:附表三 28 項之一:保險金額 50%,限一次;與長照、完全失能可同時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豁免保費

致成第 1–6 級失能,或 15 歲起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豁免保費;長照分期暫停時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次數合併計算)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與完全失能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時點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15 足歲起為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16 歲起為年繳保費總和扣除已領)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滿期保險金)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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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