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骨力勇意外骨折傷害保險附約
ADH・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投保年齡 0–70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6 項: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共 6 項)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本公司按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的2%給付「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生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其脫臼部位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依其創傷大小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附表三意外創傷縫合處置項目及給付比例表所定給付比例,」
……「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四),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五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其第一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五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
-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骨折
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四),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四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得於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按其事故原因,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應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最高以第十三條所約定之金額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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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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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