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G/TMR・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共 3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附表一所列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照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因搭乘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因搭乘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八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各款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其第一項各款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張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九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者,」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見條款原文(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計算所得數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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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