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意外無憂傷害保險

NAG1/NAG2/NAG3・主約・3 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3 年期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食物中毒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 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等(共 7 項)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致成身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食物中毒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致成身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乘上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第二條約定的食物中毒,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已實際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頭部創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

……「前目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依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致成身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各款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投保計劃別與附表約定的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一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見條款原文;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附表一約定之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之職業分類為評定。」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0 歲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續保與保險期間的延長】」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條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條款提到事故發生地點的約定(見原文)

第二條・條款原文

「十二、「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燒燙傷、食物中毒、嚴重頭部創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燒燙傷、嚴重頭部創傷或傷害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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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