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御守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AB・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3 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共 3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失能或於保險年齡滿十六歲之日起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依本附約第八條至第十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且其死亡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依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且其死亡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八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且其死亡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依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申領一次為限;其他條件見條款原文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四條・條款原文
「【附約的保險期間與續保】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於本公司收取續保保險費後,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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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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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全球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