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愛相挺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B4A・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為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確定才屬罹患癌症,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一、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癌症(重度)或特定癌症(重度)。」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為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先領初期/輕度者重度仍全額給付(不扣除)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如先符合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後符合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及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及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食道、胃、結腸、直腸、肛門、陰莖、攝護腺、睪丸、膀胱等惡性腫瘤(附表一),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額 50%(另加)(限 1 次);特定手術保險金(附表二):保額 2%(最多 3 次)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前項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三次為限。」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才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先初期/輕度後重度兩者都給付,先重度後初期/輕度只付重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前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生效日起 9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確定才屬罹患癌症,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第二條・條款原文

「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申領須檢附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報告;以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報告。」

豁免保費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豁免至繳費期滿的續期保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續期保險費」

身故給付

16 歲以上身故: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故意行為、犯罪、毒品(特定手術)、美容整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懷孕分娩等(特定手術)、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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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