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珍愛御守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J2A・附約・終身・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109 歲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癌症身故 50 萬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附約繼續(重度可豁免保費),至分項累計達上限且已領一次金、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 109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才屬初次罹患;生效日前曾罹癌者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此引起之癌症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癌症身故 50 萬元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伍萬元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每單位 5,000 元(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每單位 5 萬元(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伍仟元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罹癌一次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每單位 5 萬元,終身 1 次(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伍萬元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同一次住院超過 60 日:每單位每日 1,000 元(第 61 日起);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各 2 週內門診: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500 元(每日 1 次);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500 元(每日 1 次);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病灶全部切除:每單位每次 15,000 元;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病灶全部切除:每單位每次 1,000 元;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每單位 5 萬元(終身 1 次);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每側終身 1 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終身 1 次);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終身 1 次)

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壹仟元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次住院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後計得之金額」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一次金各終身 1 次;分項給付(第十六至二十六條)每單位累計 50 萬元;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最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伍十萬元後計得之金額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附約繼續(重度可豁免保費),至分項累計達上限且已領一次金、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 109 歲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九歲。」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如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才屬初次罹患;生效日前曾罹癌者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以初次罹患(生效 90 日後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未到期保費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身故給付

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身故:每單位 50 萬元扣除已領分項保險金後的餘額

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伍十萬元後計得之金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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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