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9)
NCRB・附約・終身・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110 歲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罹癌(重度)15 萬元、住院每日 2,000 元
- 癌症(初期):每單位 1 萬元
- 癌症(輕度):每單位 3 萬元
- 癌症(重度):每單位 15 萬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110 歲保單週年日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傳統分項給付終身附約:住院、出院療養、門診、放化療、手術、骨髓移植、義乳/義肢/義齒、標靶
- 初期、輕度、重度一次金分開給付(1/3/15 萬元,每單位)
- 每單位累計上限 250 萬元
- 門診放療、化療每年各限 30 日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及病理檢驗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罹患」,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及病理檢驗證實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其投保的單位,依第六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罹癌(重度)15 萬元、住院每日 2,000 元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十五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每單位 1 萬元(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每單位 3 萬元(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每單位 15 萬元(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一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三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罹癌一次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期每單位 1 萬元、輕度 3 萬元、重度 15 萬元,三級各終身 1 次(條款未約定互相扣除)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終身各以一次為限。」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2,000 元;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 × 住院日數;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門診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每保單年度 30 日);癌症門診化學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每保單年度 30 日);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病灶完全切除 2 萬元、一般手術 5,000 元;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單位 20 萬元(終身 1 次);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單位 3 萬元(每側終身 1 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5 萬元(終身 1 次);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2 萬元(終身 1 次);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每單位 15 萬元(終身 1 次)
第七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日新臺幣二千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十五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一次金各終身 1 次;各項保險金每單位累計最高 250 萬元;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六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的各項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110 歲保單週年日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或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及病理檢驗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及病理檢驗證實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已繳之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罹患」,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第三條・條款原文
「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 診斷條件
須經醫院醫師診斷及病理檢驗證實;一次金以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及病理檢驗證實確定罹患癌症」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條款條號使用「廿」(例如第廿四條),整理時換成「第二十四條」
- 投保單位與年齡 DM 未確認,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新光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