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臻新關懷癌症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TCR・附約・一年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續保年度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20%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附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81 歲保單週年日(續保費率可調整)
-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附約終止
- 10 項特定癌症續保年度另加 50%
- 首次投保年度只給付 5%/25%
- 90 日內罹患重度附約自始無效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符合初次罹患癌症(重度),附約自始無效並無息退還保費;初期/輕度須 90 日後診斷才屬初次罹患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七條・條款原文
「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續保年度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20%
第八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各保單年度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七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各保單年度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續保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八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曾申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依符合「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當時的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金額」
- 分項給付
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氣管、支氣管及肺、肝及肝內膽管、結腸、直腸、肛門、乳房、子宮頸、胰臟惡性腫瘤(10 項),續保年度適用:保額 50%(另加)(限 1 次)
第九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一、氣管惡性腫瘤二、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三、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投保或附加後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給付保額 5%、重度 25%;特定癌症只在續保年度給付
第七條、第八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同時符合初期/輕度與重度只付重度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領取「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附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符合初次罹患癌症(重度),附約自始無效並無息退還保費;初期/輕度須 90 日後診斷才屬初次罹患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符合「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已繳之保險費,本附約自始無效。」
-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以初次罹患(生效 90 日後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續保至保險年齡達 81 歲之保單週年日,最後可續保年齡記 80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未確認,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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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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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