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愛有醫靠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P0A・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84 歲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5 倍、重度 15 倍、追蹤照護每年 12 倍、標靶 20 倍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5 倍
- 癌症(重度):保額 15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追蹤照護、標靶領完才終止;第 1 保單年度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保額以萬元為單位,重度 15 倍、追蹤照護每年 12 倍共 5 年、標靶 20 倍
- 初期/輕度給付 5 倍,之後罹患重度仍全額給付(不扣除)
-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可豁免保費
-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保費 1.06 倍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5 倍、重度 15 倍、追蹤照護每年 12 倍、標靶 20 倍
第十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十五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5 倍(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5 倍(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九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五倍。」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5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5 倍;先領初期/輕度者重度仍全額給付(不扣除)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一、如先符合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後符合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本條及第十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及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診斷時給付第 1 期,之後每年給付:保額 12 倍/年(最多 5 年,不受契約終止影響;期間內身故,未領餘額按年利率 2.25% 貼現一次給付);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額 20 倍(限 1 次)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將其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應得之人。」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 1.06 倍,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追蹤照護、標靶與豁免第 2 保單年度起才適用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先初期/輕度後重度兩者都給付;追蹤照護最多 5 年、標靶 1 次
第十條・條款原文
「前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追蹤照護、標靶領完才終止;第 1 保單年度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於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申領完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保險給付之日。」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終止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以初次罹患(生效 90 日後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豁免至繳費期滿的續期保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續期保險費」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條款 PDF 有「樣本」浮水印字,引文照抽出文字原樣並避開
- 投保年齡、保額上下限 DM 數字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新光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