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新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C2・附約・一年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 5%、輕度 15%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初期或輕度後附約繼續;給付重度後附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續保不重新計算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才屬初次罹患;生效日前曾罹癌者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 5%、輕度 15%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保額 5%(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保額 1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分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終身限 1 次;同時罹患兩級以上只給付較高一級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初期或輕度後附約繼續;給付重度後附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續保不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如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才屬初次罹患;生效日前曾罹癌者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以初次罹患(生效 90 日後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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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