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珍愛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保險

GCA・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3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保單週年日;繳費 10/15/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33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前述除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之「等待期間」為九十天外,其餘「等待期間」均為三十天。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主要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應繳保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保額 20%;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輕度或重度且接受標靶治療,一次為限) 保額 10%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不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一次(不扣除已領輕度);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身故、完全失能、滿期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前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癌症標靶治療於確定日起一年內仍可給付一次)

第十條、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三、被保險人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之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年齡 16 歲起為應繳保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取大);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85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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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