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NDRB・附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 110 歲終止);繳費 10/20 年或至 55/60/65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度+4 項輕度重大疾病
- 輕度 10%,重度扣除已領輕度(合計 100%)
- 終身附約,保至 110 歲;主約非因身故終止時附約不隨之終止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項目不給付;之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其他項目仍負保險責任;生效 30 日內身故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第三條第五項定義之重大疾病(重度)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重度)」,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輕度)」,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癱瘓(輕度)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三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六款所稱之癱瘓(重度)或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四款所稱之癱瘓(輕度)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本公司將不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或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日後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其他重大疾病(重度)或重大疾病(輕度)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加當期未到期保費,扣除已領輕度
第五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惟若給付當時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者」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重大疾病(輕度) 保額 10%;重大疾病(重度)(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
第六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前項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度一次;重度給付時扣除已領輕度
第六條、第五條・條款原文
「前項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重度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從 DM 讀出(10 年期 0–60 歲最寬);保額 DM 未以文字提供,留空
新光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