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TDDA・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20–55 歲・保額 100–500 萬元

保障期間:定期,保障至 50/55/60/65 歲(DM 險種代碼)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項目不給付;之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其他項目仍負保險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三條第七項定義之重大疾病(重度)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重度)」,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輕度)」,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癱瘓(輕度)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六款所稱之癱瘓(重度)或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四款所稱之癱瘓(輕度)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本公司將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日後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其他重大疾病(重度)或重大疾病(輕度)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加當期未到期保費

第五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重大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重大疾病(輕度)關懷保險金(每項輕度各一次) 保額 10%;重大疾病(重度)(不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

第六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前項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各項重大疾病(輕度)之疾病,終身以一次給付為限。」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按項目各給付一次(4 項各 10%),不從重度扣除;重度一次

第六條、第五條・條款原文

「前項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各項重大疾病(輕度)之疾病,終身以一次給付為限。」

……「「重大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 110% 加當期未到期保費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身故或完全失能約定保險金額」係指「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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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