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幸福安康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H4A・附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終止);繳費 10/15/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初次發生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初次」

……「本附約所稱「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初次」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已領輕度者給付保險金額 90%(合計仍為 10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未曾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二、已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重度重大疾病(已領輕度者給付 90%) 保額 100%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已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度一次;已領輕度者重度只給付 90%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重度給付後附約終止,不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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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