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幸福安康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H4A・附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終止);繳費 10/15/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度+4 項輕度重大疾病
- 所有項目等待期間都是 90 天(不只癌症)
- 輕度 10%,重度扣除已領輕度(合計 100%)
- 終身附約,保至 99 歲,沒有身故與滿期給付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初次發生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初次」
……「本附約所稱「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初次」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
-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已領輕度者給付保險金額 90%(合計仍為 10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未曾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二、已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重度重大疾病(已領輕度者給付 90%) 保額 100%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已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依其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度一次;已領輕度者重度只給付 90%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重度給付後附約終止,不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10 年期 0–60 歲、15 年期 0–55 歲、20 年期 0–50 歲)與保額從 DM 讀出
- 條款 PDF 有「樣本」浮水印字,抽出文字時會夾在行間;引文照抽出文字原樣,並避開浮水印位置
新光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