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NDLB・主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 100 歲保單週年日給付祝壽保險金後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 90 天。只有意外所致的癱瘓(輕度、重度)、器官移植、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三條第十項定義之「特定傷病」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33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本契約所稱「輕度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癌症(輕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癱瘓(輕度)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三條・條款原文

「(惟其中本項第五款所稱之癌症(重度)須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六款所稱之癱瘓(重度)、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第廿七款所稱之嚴重頭部創傷、第廿八款所稱之深度昏迷或第廿九款所稱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情形之一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四款所稱之癱瘓(輕度)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主要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 106%、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取大,加當期未到期保費

第五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者」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特定傷病 保額 10%;特定傷病(不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

第六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前項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特定傷病一次;特定傷病給付時不扣除已領輕度

第六條、第五條・條款原文

「前項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特定傷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特定傷病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保險年齡 16 歲起: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 106% 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大,加當期未到期保費;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

第三條・條款原文

「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係指「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100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 106% 的祝壽保險金

第八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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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