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醫卡順心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4D・附約・一年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保額 10–200 萬元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80 歲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附約,首年罹患只給付 50%
- 重大傷病另給 30% 關懷保險金(續保後合計 130%)
- 另保 5 項心血管特定傷病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九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特定傷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各款重大傷病與特定傷病的等待期間約定如附表二。但續保者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附表二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罹患;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二者擇一
第九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附約有效期間內。」
……「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續保後罹患:保險金額,另加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 30%(合計 130%)
第九條・條款原文
「於續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
- 另外加給
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罹患重大傷病另給付) 保額 3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首次投保的保險期間內罹患只給付保險金額 50%(關懷保險金 30% 照付;條款所列特定傷病同樣只給付 50%)
第九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以一次為限;同時符合重大傷病與特定傷病時只給付重大傷病與關懷保險金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重大傷病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大傷病或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附約終止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達下列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一、被保險人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保額從 DM 讀出;投保年齡 DM 版面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新光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