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UEA・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84 歲;繳費 10/20/3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純保障型:沒有身故與滿期給付
- 特定傷病為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不是心血管)
- 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整張保單不賠重大傷病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整個契約期間都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
……「「特定傷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附表二「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罹患;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二者擇一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契約有效期間內。」
……「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
-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慢性腎衰竭、燒燙傷、器官移植、重大創傷、脊髓損傷、重症肌無力症)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以後的有效期間內」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只給付應繳保費總和的 1.02 倍;條款所列特定傷病第 1 年起即按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給付(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給付後契約繼續,但不再給付重大傷病) 保額 30%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與保險金額之百分之項目三十,兩者取其較大者。」
……「本契約效力仍繼續有效,但本公司不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 給付次數
重大傷病(慢性精神病以外)與特定傷病只按其中一項給付;只有先領慢性精神病 30% 時契約繼續,之後仍可給付特定傷病
第十五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慢性精神病以外的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慢性精神病給付後契約繼續(只剩特定傷病保障)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重大傷病非屬附表一第六項「慢性精神病」所屬項目之診斷確定日」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繳費 10 年 0–60 歲、20 年 0–50 歲、30 年 0–40 歲(DM)
- 條款 PDF 文字缺少部分左括號「(」,引文照抽出文字原樣
新光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