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卡安心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MYA・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保單週年日;繳費 10/15/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另保 5 項心血管特定傷病,不需重大傷病證明
- 特定重大傷病(慢性腎衰竭、燒燙傷、器官移植、重大創傷、脊髓損傷、重症肌無力症)加給保額 20%(第 2 保單年度起)
- 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整張保單不賠重大傷病
-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保費 1.05 倍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整個契約期間都不給付重大傷病與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特定傷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附表二「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三十條・條款原文
「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罹患;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二者擇一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契約有效期間內。」
……「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應繳保費總和 1.05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
-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慢性腎衰竭、燒燙傷、器官移植、重大創傷、脊髓損傷、重症肌無力症)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以後的有效期間內」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應繳保費總和的 1.05 倍(條款所列特定傷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5 倍)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
……「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30%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與保險金額之百分之項目三十,兩者取其較大者。」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以一次為限;重大傷病、特定傷病、身故、完全失能、滿期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前項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達下列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一、被保險人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未滿 15 足歲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85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繳費 10 年 0–60 歲、15 年 0–55 歲、20 年 0–50 歲(DM)
- 條款有「樣本」浮水印字,引文避開浮水印位置
新光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