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Health PLUS+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GDA・主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70 歲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續保者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前述除癌症(重度)之等待期間為九十天外,其餘等待期間均為三十天。但續保者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主要保險金

保險金額,一次給付(不分年度)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以給付一次為限;多項重大疾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前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重大疾病之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上午零時止。」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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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