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失能等級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附約,保證續保(本人/配偶至 74 歲、子女至 22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1 級失能(100%)的給付額,其他等級按比例;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給付條件改變或結束時

一次給付,不適用

給付上限: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含續保)以保險金額為限,達上限附約終止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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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失能等級型:依條款附表的失能程度與失能等級給付,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等級;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失能診斷)。依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判定

附表・條款原文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1 級失能(100%)的給付額,其他等級按比例;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失能給付

第 1–11 級分別給付保險金額 100%、90%、80%、70%、60%、50%、40%、30%、20%、10%、5%;同一事故多項失能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意外傷害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一次金

依失能等級比例一次給付,累計(含續保)最高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分期給付

沒有分期給付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含續保)以保險金額為限,達上限附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其他給付

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致成第 1–6 級失能,另給付保險金額 10%,同一保單年度限一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且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乙次為限。」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至 74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人或配偶最高續保至保險年齡 74 歲、子女 22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與年齡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四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酒駕、戰爭、內亂、核子輻射、角力、拳擊等競賽表演、汽機車競賽表演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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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