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百分百守護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主約・終身・長照+特定傷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12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給付上限:長照給付與特定傷病給付只能擇一:申領長照一次金或分期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特定傷病一次金或分期(反之亦然);分期累計 20 次、身故或保險年齡 100 歲屆滿,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七條
免責期間: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特定傷病(生效第 31 日起初次診斷)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長照或 13 項特定傷病都觸發(兩者擇一申領):一次 12 倍+每年 12 倍最多 20 次
- 特定傷病分期只需生存(不需持續長照狀態)
- 沒有身故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照+特定傷病:長期照顧狀態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傷病(例如腦中風後障礙、癱瘓),符合條款定義也給付同類保險金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四款之「長期照顧狀態」或第十五款之「特定傷病」者」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等判定達 90 日以上且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判定達 90 日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另保 13 項特定傷病(一次+每年分期,生存即給付)。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生理或認知功能障礙須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限)。特定傷病 13 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深度昏迷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疾病之一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12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只適用特定傷病(生效第 31 日起初次診斷);意外所致不受限;長照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免責期間
90 天: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
第二條・條款原文
「診斷判定達九十日(含)以上」
……「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 一次金
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限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診斷確定時給付第 1 期,之後每年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最多 20 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給付與特定傷病給付只能擇一:申領長照一次金或分期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特定傷病一次金或分期(反之亦然);分期累計 20 次、身故或保險年齡 100 歲屆滿,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累計次數達20次(每一期為一次)。」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 其他給付
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13 項特定傷病之一:保險金額 12 倍,限一次;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每年保險金額 12 倍,週年日仍生存即給付,最多 20 次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一次保險金」」
……「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符合長照狀態或特定傷病,自診斷確定翌日起豁免保費;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豁免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
……「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特定傷病須生效第 31 日起初次診斷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日期開始或自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catalog 沒有 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catalog 銷售狀態為 unknown(台灣人壽公開資訊未標示現售/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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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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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