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失能等級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附約,保證續保至 69 歲(70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每月扶助金額(1–6 級同額)

第九條

給付條件改變或結束時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

給付上限:最多 180 個月,且最遲到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失能等級型:依條款附表的失能程度與失能等級給付,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

第六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疾病或意外致成第 1–6 級失能即按月給付;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失能判定)。依附表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判定

第六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每月扶助金額(1–6 級同額)

第九條・條款原文

「依保險金額按月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失能給付

第 1–6 級任一級都按月給付同額(不分等級比例)

附表・條款原文

「附表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意外傷害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一次金

沒有一次金

分期給付

失能判定後下一保單週月日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保證給付 180 個月,但不超過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身故時未領各期按保險金現值(年利率 2%)一次給付;受益人也可申請按現值一次提前領;開始給付後附約終止但續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月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受益人得就第一項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申請按「保險金現值」一次提前給付。」

……「本公司開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最多 180 個月,且最遲到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九條・條款原文

「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月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扶助金給付中身故:尚未支領的各期按保險金現值(年利率 2% 複利貼現)一次給付;未失能前身故沒有給付

第九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本公司則按「保險金現值」一次給付。」

……「「保險金現值」係指本公司尚未給付之各期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為貼現利率按複利方式計算所得之現值總和。」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至 69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至 69 歲(70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與年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台灣人壽其他長照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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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