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信福員滿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3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給付上限:長照分期或完全失能分期累計 12 期;長照與完全失能只能擇一申領
第十七條
免責期間: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次金 3 倍+每年 12 倍最多 12 期;完全失能同額
- 長照與完全失能只能擇一申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等判定達 90 日以上且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判定達 90 日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生理或認知功能障礙須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3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二 7 項):一次 3 倍、分期每年 12 倍最多 12 期;與長照只給付其中一項(先申領者為準),85 歲期滿後已開始的完全失能分期續付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之期數累計最高以12期為限。」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
第二條・條款原文
「診斷判定達90日(含)以上,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
- 一次金
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3 倍,限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診斷確定時給付第 1 期,之後每年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最多 12 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分期或完全失能分期累計 12 期;長照與完全失能只能擇一申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或「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符合長照狀態或完全失能,自診斷確定翌日起豁免保費;長照豁免期間如暫停給付長照分期(狀態消滅或文件未齊),即停止豁免、恢復繳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
……「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名稱「員滿」可能為特定通路商品,條款未載通路限制
- catalog 沒有 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catalog 銷售狀態為 unknown(台灣人壽公開資訊未標示現售/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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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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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