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金放心85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30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一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達上限或身故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

免責期間: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 1–6 級失能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十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等判定達 90 日以上且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判定達 90 日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生理或認知功能障礙須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30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只適用 1–6 級失能豁免保費:疾病須生效第 31 日起發生;長照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含「長期照顧狀態」):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起。」

免責期間

90 天:沒有另訂免責期間: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本身要求障礙經判定達 90 日以上(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90 日限制),診斷確定即給付第 1 期

第二條・條款原文

「診斷判定達九十日(含)以上」

……「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一次金

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30 倍,限一次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分期給付

診斷確定時給付第 1 期,之後每年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最多 16 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每一給付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6 次為限,達上限或身故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6次(每一期為一次)時」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符合長照狀態,或致成第 1–6 級失能,自診斷確定翌日起豁免保費;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豁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若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一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長照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1–6 級失能(豁免保費用)的疾病須生效第 31 日起發生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日期開始或自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身故或 85 歲期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長照保險金後的餘額(餘額為零或負值不退)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仍生存:同身故,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長照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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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