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失能等級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附約,續保至 74 歲(75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子女續保至 22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1 級失能(100%)的給付額,其他等級按比例;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給付條件改變或結束時
一次給付,不適用
給付上限: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含續保)以保險金額為限,達上限附約終止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失能等級型:1–11 級按 100%–5% 給付,累計以保額為限
- 報准停售時可拒絕續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失能等級型:依條款附表的失能程度與失能等級給付,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等級;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失能診斷)。依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判定
附表・條款原文
「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第 1 級失能(100%)的給付額,其他等級按比例;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
- 失能給付
第 1–11 級分別給付保險金額 100%、90%、80%、70%、60%、50%、40%、30%、20%、10%、5%;同一事故多項失能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意外傷害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發生的疾病。」
-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 一次金
依失能等級比例一次給付,累計(含續保)最高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 分期給付
沒有分期給付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含續保)以保險金額為限,達上限附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合計達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時」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至 74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除報准停售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人或配偶續保至 74 歲(75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子女至 22 歲(23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
第九條・條款原文
「得續保至保險年齡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止,以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得續保至保險年齡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止。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非法施用毒品、犯罪行為、酒駕、戰爭、內亂、核子輻射、角力、拳擊等競賽表演、汽機車競賽表演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 條款 94 年核准、113 年修正
- catalog 沒有 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catalog 銷售狀態為 unknown(台灣人壽公開資訊未標示現售/停售)
台灣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代表什麼、怎樣才算長照狀態、狀態好轉後怎麼處理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