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自由配一年定期意外身故與失能傷害保險

CFD・主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投保年齡 16–54 歲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共 2 項)

第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一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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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至四類者為限。」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八十歲。」

……「本契約續保時,除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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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