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樂享平安定期保險
GI2・主約・定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定期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6 級 37 項,100%–50%;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事故第1級至第6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滿期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5 項: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意外事故第1級至第6級失能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6 級 37 項,第 1 級 100%、第 6 級 50%
-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
- 條款載明承保第 1 類至第 4 類職業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意外事故第1級至第6級失能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共 5 項)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身故、失能、骨折、接受住院治療,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事故第1級至第6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滿期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該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三對應之意外係數,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該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及其致成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比例,」
……「龜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該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三對應之意外係數,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6 級 37 項,100%–50%。依失能程度表 6 級、37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0%;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三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該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及其致成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比例,」
……「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含不完全骨折及骨骼」
- 重大燒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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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至四類者為限。」
- 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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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就「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事故第1級至第6級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之和,」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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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失能、骨折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骨折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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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