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365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3 倍
-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
-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3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共 13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13 項: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365 日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等(共 13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火災意外事故,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失能或於保險年齡滿十六歲之日起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3 倍;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3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50%;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六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365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二條・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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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50%;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第十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
……「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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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失能、重大燒燙傷狀態或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重大燒燙傷狀態或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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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其他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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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