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超愛寶貝一年定期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無身故給付)
XN5・附約・一年期・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投保年齡 0–15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15 歲
- 給付重點
- 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在條款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
- 失能與醫療
-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傷害醫療為實支實付(每投保單位限額 3 萬元)或日額(每投保單位 1 千元乘以日數,最多 365 日),二擇一;詳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每投保單位限額 3 萬元)或日額(每投保單位 1 千元乘以日數,最多 365 日),二擇一
- 加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燒燙傷回診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條款沒有意外身故給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7 項: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回診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1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回診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等(共 7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每投保單位限額 3 萬元)或日額(每投保單位 1 千元乘以日數,最多 365 日),二擇一;加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燒燙傷回診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一、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三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三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經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者,於出院後一年內因前次燒燙傷之原因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復健治療時,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一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門診或復健次數給付燒燙傷回診保險金,但每日門診或復健逾一次以上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每一投保單位三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骨折別表所定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脫臼別表所定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
- 意外身故
條款沒有意外身故給付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 意外醫療
傷害醫療為實支實付(每投保單位限額 3 萬元)或日額(每投保單位 1 千元乘以日數,最多 365 日),二擇一;詳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一、實支實付:」
- 骨折
骨折保險金:骨折別表金額乘以投保單位數;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骨折別表所定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每投保單位 30 萬元乘以投保單位數;其他條件見條款原文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每一投保單位三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1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五條・條款原文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
……「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十五歲。」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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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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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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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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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