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勇健人生傷害暨兒童意外骨折保險附約
AASPA・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
- 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航空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共 9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9 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航空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等(共 9 項)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航空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航空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四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附表二所列「脫臼開放性復位術」項目之手術治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五所列之脫臼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四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見條款原文;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見條款原文(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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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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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骨折、脫臼、「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骨折、脫臼、「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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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其他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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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