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110)

MAJIOA・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投保年齡 16–70 歲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共 15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等(共 15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2 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35%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電梯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該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該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該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七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35%;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見條款原文(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七條約定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或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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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