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心平安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A・附約・一年期・實支實付傷害醫療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給付重點
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在條款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
失能與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未以全民健保身分就醫者按 70%;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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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共 1 項)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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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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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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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醫療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未以全民健保身分就醫者按 70%;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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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職業類別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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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海外事故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附加條款,請看所附加的主契約)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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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

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