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好多意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MAHUJA・附約・終身・身故與失能為主・投保年齡 0–60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終身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
- 意外失能安養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6 項: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
- 條款載明承保第 1 類至第 4 類職業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失能安養保險金(共 6 項)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且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意外失能安養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且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給付意外失能安養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且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且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 續保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五條約定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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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傷害、附表一所列重大燒燙傷或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及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傷害、附表一所列重大燒燙傷或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及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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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