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意外骨折暨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BBMR・附約・一年期・實支實付傷害醫療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 給付重點
- 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在條款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
- 失能與醫療
-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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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4 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共 4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骨折給付金額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合法成立之醫院、診所診斷者,如其骨折為開放性骨折,本公司按「骨折給付金額表」所列骨折項目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係閉鎖性骨折並施行見血復位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新臺幣十五萬元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脫臼給付金額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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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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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 意外醫療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骨折給付金額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合法成立之醫院、診所診斷者,如其骨折為開放性骨折,本公司按「骨折給付金額表」所列骨折項目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係閉鎖性骨折並施行見血復位術,」
-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按照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調整保險費。」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合前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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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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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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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