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十一級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失能等級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附約,不保證續保(本人、配偶最後 69 歲,子女最後 23 歲)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給付比例的基準(第 2 級 90% 至第 11 級 5%);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
給付條件改變或結束時
一次給付,不適用
給付上限:同一事故多項失能合計、不同事故累計,都以保險金額為限;同一手或同一足只給付一項;合併以前的失能時扣除視同已給付部分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疾病須生效 30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失能等級型:只給付第 2–11 級(90%–5%),附表沒有第 1 級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須經本公司同意;本人、配偶續保至 69 歲,子女至 23 歲(續保保費依職業類別重算)
- 可附加主契約被保險人的配偶與子女
- 訂約時只有要保人知道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且不退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失能等級型:依條款附表的失能程度與失能等級給付,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表第 2–11 級失能;附表沒有第 1 級;不以長期照顧狀態判定。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失能診斷)。依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判定第 2–11 級。意外傷害須自事故發生日起 180 日內致成失能(超過 180 日須證明因果關係)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因疾病致成附表所列第二至十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二至十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給付比例的基準(第 2 級 90% 至第 11 級 5%);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失能給付
第 2–11 級分別給付保險金額 90%、80%、70%、60%、50%、40%、30%、20%、10%、5%;附表沒有第 1 級;同一事故多項失能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
附表・條款原文
「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失能給付項目項次失能程度等級比例」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疾病須生效 30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意外傷害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 一次金
依失能等級比例一次給付(最高第 2 級 90%),累計最高保險金額
第十條・條款原文
「其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分期給付
沒有分期給付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同一事故多項失能合計、不同事故累計,都以保險金額為限;同一手或同一足只給付一項;合併以前的失能時扣除視同已給付部分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訂立附約時失能(保險事故)已發生,且要保人知情而本公司不知情者,附約無效,已收保費不退還;疾病須生效 30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不保證續保至 69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不保證續保,須經本公司同意;主契約被保險人與配偶屆滿 70 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不再受理續保(最後 69 歲),子女 24 歲(最後 23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與職業類別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主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主契約被保險人之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駕、戰爭、內亂、核子輻射、非法施用毒品、角力、拳擊等競賽表演、汽機車競賽表演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標示銷售狀態,也沒有代號與 DM(投保年齡與保額未收錄);條款 88 年 6 月 14 日備查,最近一次修正 113 年 10 月 1 日,可能已停售,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台灣人壽其他長照險
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代表什麼、怎樣才算長照狀態、狀態好轉後怎麼處理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