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寶貝偉骨力傷害失能保險
KHI・主約・一年期・失能型(無身故給付)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 給付重點
- 以失能給付為主,其他給付項目見條款項目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50%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住院保險金:保險金額 0.1% 乘以住院日數
- 長期意外住院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共 9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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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9 項: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意外住院保險金、長期意外住院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失能型(無身故給付):給付項目: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意外住院保險金、長期意外住院保險金、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等(共 9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大燒燙傷、住院、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50%;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住院保險金:保險金額 0.1% 乘以住院日數;長期意外住院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住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一條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自第三十一日起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一條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之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斷,符合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下表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下表所列之脫臼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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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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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 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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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斷,符合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下表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50%;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契約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續保費率者,本契約之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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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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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重大燒燙傷、住院、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重大燒燙傷、住院、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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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